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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新规!两部门联合印发,在这些方面有变化

发布日期:2024-01-15 23:27:02 来源:中国卫生学术与艺术网 阅读量:


1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

组织管理

内容、方式和机构

学时管理

考核监督

等方面作出新规定

一起来梳理
↓↓↓


续教育是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

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继教费用



其中提到,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



鼓励举办公益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




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



这类药师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特殊情况可申请补学



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这些情况可授予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全国互认



经记入系统,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成为职称评定、就业聘用的重要条件



来源:国家药监局

编辑:玛 雅

审核:治 鑫

通联: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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