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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门诊统筹持续落地,一省发文入局

发布日期:2023-06-30 21:46:52 来源:中国卫生学术与艺术网 阅读量:


日前,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经办工作的通知(试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备案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准入条件

取得统筹地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两年内无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形;

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购药、处方审核、配药、结算等服务过程的全流程视频监控;

以医保专网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可以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

能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费用支出明细和“进销存”数据等信息;

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对所售药品设立合理分区,并明确标识“医保支付”和“非医保支付”。

如何购药

参保人员在处方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购药时,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须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处方信息及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等相关信息。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住院期间及除急(抢)救外未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购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服务补充协议(试行)》,原则上不允许代购药品,确有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代购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乙方应在显要位置设置代购药登记提示,并实行代购药登记管理制度,应登记清楚代购药名称、购药数量以及代购人、被代购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购药”。乙方应妥善保管代购药登记记录2年以上,以备核查。


同时,《协议》强调: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约谈、暂停拨付医保费用及中止医保服务协议≤2个月等处理:

(一)避开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进行购药操作的;
(二)超过6个月未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账并发起清算申请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代购药登记管理的;
(四)诱导参保人员开具“大处方”,集中使用门诊统筹购药的;
(五)未按要求保存处方、视频监控影像资料等,数据损坏造成无法事后核实的。


来源:河南省药监局

编辑:玛 雅

审核:治 鑫

通联: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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