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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27 21:55:40 来源:中国卫生学术与艺术网 阅读量:
近日,江西省医保局发布公告,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条件、方式、支付政策以及配套政策。
根据《意见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用药标识;根据参保人员需求可提供配送服务,如实行药品配送服务的,要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根据《意见稿》,享受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凭处方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处方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到开通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直接刷卡结算。
门诊统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保障购药服务时,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审核处方的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等相关信息,由执业药师按照处方配药,参保人员在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定点零售药店方可售药。
根据《意见稿》,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计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起付线计算,支付比例按照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65%确定。个人负担部分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为1800元。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为200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累积,年末自动清零。
同时,《意见稿》提出门诊统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以下简称药采平台);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倡导参考药采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
来源:江西医保局
编辑:玛 雅
审核:治 鑫
通联: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