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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发文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准入门槛

发布日期:2023-02-15 21:02:07 来源:中国卫生学术与艺术网 阅读量:

2月13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对网售处方药、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各级监管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要求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1.处方管理方面。对于电子处方,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或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纸质处方的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重复使用。

2.处方药信息展示方面。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此外,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主体必须是线下实体药店,不得销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中的药品;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

第三方平台应当在符合《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从事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地省局备案;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信息;应当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并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交易记录与投诉举报等信息,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来源:陕西药监局

编辑:玛 雅

审核:治 鑫

通联: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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