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之桥-舆情
发布日期:2021-11-16 23:34:55 来源:中国卫生学术与艺术网 阅读量:
因为腰椎间盘突出,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到医院手术。正巧专业的医学论坛在青岛召开,于是医院请了与会的外地专家参与手术,不料医疗行为发生过错导致患者九级伤残,最终,医院被判承担80%的责任,赔偿患者二十八万余元。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不满三十岁的董先生因为“腰痛1年,加重伴右下肢麻木3个月”,前往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被该院门诊以“腰椎间盘突出症”收入脊柱外科崂山病区,三天后在全身麻醉下行腰椎后路椎间孔镜下腰椎间盘切除术。
当时正值全国脊柱内镜技术创新与发展国际高峰论坛在青岛召开,征得董先生及家属的同意,这台手术由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康复医院孙凤龙主任医师和周传利医师共同完成,手术在全身麻醉下进行,时间1小时20分钟左右。
董先生在术后麻醉清醒后感觉足背屈无力,足下垂。董先生描述说,当时医生说神经麻痹,休养一段时间就会有好转。因为相信了医生的话,董先生于是办理了出院。但是出院后右下肢一直存在活动障碍,足背伸无力,行走障碍,足下垂。后经检查,确定右侧裸背伸力、踇趾背伸力由术前Ⅴ级降至0级,考虑出现右侧L5神经根损伤。但是复查腰椎MRI显示手术区域减压彻底,无致压物存在。
此后通过回顾手术视频,考虑为手术过程中工作套管对神经根刺激或挤压有关系,因为全身麻醉,董先生术中没有反馈,不除外神经根变异可能。
董先生认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手术过程中导管卡压神经,损伤神经,术后未予重视也未采取其他治疗措施,造成自己现在右下肢无力、足下垂、行走困难,应负赔偿责任。
此后,双方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董先生遂诉至法庭。
法庭依法委托的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在对董先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61%-90%(平均数为75%,供参考)。
董先生提出的赔偿金额约40万元。而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则认为该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与董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董先生的赔偿诉求。
因为双方均没有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司法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
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酌情认定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对董先生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约为28万元。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事实、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是这样的证明,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采信。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延请外地专家参与手术的原因不好揣测,因为本案中的手术并不复杂,但是显然,外来的和尚不一定更会念经。
来源:法制青岛
编辑:玛 雅
审核:治 鑫
通联: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