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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17 23:36:50 来源:中国卫生学术与艺术网 阅读量:
将确定“双通道”药品、遴选“双通道”药店
《实施意见》从7个方面对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出要求,包括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加强“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完善外配处方流转和购药管理,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推进互联网+“双通道”药品流通服务,等等。
根据该文件,“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
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参保人可持外配处方到“双通道”药店购药
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双通道”药店购药。
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按总额付费方式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实施意见》还提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
来源:广东省医保局
审核:治 鑫
通联:吴 静